立法院於103.5.1已修所得稅法

2014-10-05

1.修正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份扣抵制.
(ㄧ)調整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來可扣抵之半數,非居住者股東屬加徵10%營所稅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份,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
(二)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
2.修正綜所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所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份,適用45%稅率規定
3.配套措施,個人標準扣除額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提高至18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