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自用住宅用地,不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2013-11-01

土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是故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然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